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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新老政策銜接行動計劃
山政辦發〔2023〕2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老政策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2022〕2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新老政策銜接提出如下計劃:
一、基本原則
按照“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尊重歷史、保障民生、明確責任、確保落實”的原則,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社保待遇為目標,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落實到位。
二、適用范圍
本計劃適用于《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朔政辦發〔2008〕3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72號,簡稱72號文件) 印發后,《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簡稱10號文件)印發前,征地項目獲批后已完成供地,但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政策的遺留問題處理。
三、新老政策銜接
2008年—2018年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72號)文件和《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朔州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朔政辦發〔2008〕35號)文件規定執行。2019年之后的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任務分工
(一)提供初審、終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本情況摸底花名表。(責任單位:各鄉鎮、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
(二)根據補貼資金申請,將補貼資金(包括政府缺口資金)從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劃入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基金專戶。(責任單位:財政局)
(三)提供各批次被征地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地和非承包地面積。(責任單位:農業農村局)
(四)根據鄉鎮提供的被征地農民社保摸底花名表,測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算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總額,報財政部門申請補貼資金,資金到賬后計入個人賬戶。(責任單位:人社局、各鄉鎮)
(五)按照滯留的社保補貼金額,核實清晉政辦發〔2019〕10號文件出臺前各批次征地項目、征地主體、被征地鄉鎮、被征地村、是否為農用地、被征農用地面積、被征非農用地面積。(責任單位:自然資源局)
(六)根據鄉鎮提供的補貼人員花名表,負責核實征地時被征地農戶16周歲以上在冊戶籍人口信息。(責任單位:公安局)
(七)提供2008年以來每年的城市低保標準。(責任單位: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通力協作,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銜接工作,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鄉村兩級要對征地項目、失地比例、保障對象在10月底前全部摸清。財政部門盡快將人社局提供的補貼資金全部落實到位。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把此項工作作為重中之重,壓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對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事項進行全面清零。要認真研判政策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及所在鄉鎮不得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山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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