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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道336山陰段改擴建項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補助方法的通知
山政發〔2023〕2號
各相關鄉鎮、縣直各有關單位:
《國道336山陰段改擴建項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補助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陰縣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道336山陰段改擴建項目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及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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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道336山陰段改擴建項目(以下簡稱:國道336項目)征收拆遷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落實朔州市人民政府及省發改委《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國道336朔州境內應縣羅莊至朔城區東榆林改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朔州市國道336朔州市境內應縣羅莊至朔城區東榆林段改擴建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西路橋集團朔州國道應朔項目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朔州國道應朔公司)與朔州市人民政府簽訂的《PPP項目合同》。依法保護公路建設和沿線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按照新的建設理念,提高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確保國道336項目征拆工作順利推進。
第二條 為規范國道336項目征收拆遷行為,明確各項征收拆遷及補償規則,依法、有序、快速、高效地完成征拆工作,特制定本征收補償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道336項目山陰段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第四條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補償開始前應對被征收的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進行價格評估。
評估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
評估機構應參考當地:;實際及關于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公開及合法的原則,評估結果要向全體被征收人公示。
被征收房屋價值,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條 評估機構經法定程序選定。
第六條 補償工作由屬地鄉鎮組織實施,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七條 征收補償以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件為依據。
合法有效證件包括材
(一)土地使用證差
(二)房屋產權證;
(三)不動產權利證書。
房屋的使用性質以縣規劃部門和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使用性質為準。
第八條 對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擅自圈占耕地、荒地、填墊荒溝的建筑物、構筑物;對在政府征收公告發布后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對在政府征收公告發布后臨時搶建、搶筑、搶植、搶種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莊稼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均為違法建筑或附著物,且一律不予補償。
對既有形成的其它類型建筑,經相關部門按照行業規定處罰后再行補償。
第九條 征收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和宗教文物等其他特殊資產的補償辦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等要求評估作價給予補償。
第十條 被征收人應在政府指定的征收實施部門規定時間內與征收實施部門簽定補償協議,達不成補償協議的,依據《條例》的規定,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符合法定條件的,征收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該項目建設用地紅線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由縣自然資源局具體組織實施,各鄉鎮具體組織落實。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省政府最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由山陰縣人社部門負責社保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三條 此次征收范圍的確定,由被征拆產權單位(或個人)、村委會、鄉(鎮)政府、朔州國道應朔公司等人員組成,對征地拆遷現場進行丈量、清點并簽章確認。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相關規定作出價格評估。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規定以外的房屋補償有爭議或未盡事宜的,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只補不征,但必須經朔州國道應朔公司同意后實施。
第二章 補償細則
第十五條 本次征收拆遷實行貨幣化一次性補償。
補償價格由評估公司對被征收單位(或個人)合法資產進行評估確定補償。
第十六條 補償項目。
根據《山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一)地上建筑物;
(二)地上構筑物;
(三)合法取得建設用地、宅基地;
縣城規劃區范圍外宅基地的補償200元/平米。
(四)搬遷費用補償標準,本費用采取一次性貨幣補償辦法:
1、居民住宅用房搬遷費標準,按實際建筑使用房屋面積14元/平米的標準,一次性補償。
2、非住宅用房的搬遷補助費標準。
商業營業性用房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50元/平米;生產性用房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70元/平米;辦公用房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40元/平米;倉儲用房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50元/平米;養殖業用房一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50元/平米。
(五)過渡安置費的補償標準;
1、居民住戶過渡安置費按每戶300-500元/月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拆遷協議時,首先補助每戶300元/月過渡安置費用,在規定時間內搬遷完成后可申請剩余每戶200元/月的過渡安置費用,但總量不超過每戶500元/月,過度安置時間不超過6個月。
2、非住宅用戶過渡安置的補償。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補償,可參照居民用戶標準進行補償(或評估公司評估確認過度安置補償價格)。
(六)停業停產損失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補償金額:
1、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納稅的稅后月平均凈利潤計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4、按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其它補償辦法計算。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對營業性用地按取得使用權屬性,根據相關規定補償標準核定補償金額。
第十八條 對征收商業營業房屋及生產性房屋,造成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營業權人合法經營情況決定補償金額,補償期限為6個月-12個月。
第十九條 獎勵。
本次征收拆遷工作對被征收戶在規定時間內積極簽約主動配合搬遷的,可享受評估價格基礎上的以下獎勵,總額不超過評估價格的10%。
在發布征收通知10日內簽約或拆遷的,獎勵評估價10%;
在發布征收通知11─20日內簽約或拆遷的,獎勵評估價5%;
在發布征收通知21─30日內簽約或拆遷的,獎勵評估價2%;
超過30日簽約的,不予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的房屋為已經依法在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房屋的,簽定補償協議時抵押人、抵押權人應同時在場,確定受補償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修改時,本辦法也將根據法律、法規的修改而修改。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23年3月10日實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