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理順天然氣價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3〕682號)精神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工作有關指引》的要求,并根據《朔州市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結合實際,擬定《山陰縣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現將《山陰縣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征求意見建議起止日期為2024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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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陰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3日
山陰縣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3〕682號)精神、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工作有關指引》和《朔州市區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堅持市場化方向,進一步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積極構建天然氣供求變化與市場化交易有機銜接的價格形成機制,全面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天然氣價格,加快確立市場在天然氣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價格秩序。
二、基本原則
堅持因地制宜。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燃氣企業經營狀況、終端用戶承受能力、氣源供應價格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天然氣價格聯動政策。
堅持科學合理。在認真調研、成本調查、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制定聯動范圍、聯動周期、聯動方式和調價幅度。
堅持穩定供應。通過聯動調整終端銷售價格,減輕燃氣企業購氣成本壓力,保障天然氣的穩定供應。
堅持保障民生。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幅度。做好民生兜底工作,完善困難群體補貼政策,確保其基本生活用氣不因價格聯動而受影響。
三、聯動內容
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主要是指山陰縣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的購氣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本聯動機制適用范圍為山陰縣。
(一)價格構成
購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購買燃氣的氣源價格,包括管道天然氣、液化天然氣(LNG)、壓縮天然氣(CNG)等,對于多氣源供應的,購氣價格按不同氣源加權平均確定。對于通過車載運輸等方式購進天然氣,購氣價格中應包含氣源運輸成本。
(二)聯動公式
終端銷售價格=上期購氣價格+配氣價格+聯動調整額。
首次價格聯動時,首期購氣價格為聯動起始日前六個月氣源加權平均價格,并作為下次聯動時的上期購氣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
聯動調整額=(本期購氣價格-上期購氣價格)/(1-供銷差率)±上期應調未調金額。
供銷差率依據《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晉發改規發〔2024〕1號),按4%核定。
(三)聯動周期及調整幅度
1、居民用氣價格聯動周期設定為6個月。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周期設定為3個月。
2、為避免過度增加居民用戶負擔,居民用氣價格單次上調幅度設置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每立方米0.3元,未足額調整部分產生的差額,統一納入后續調整周期累加或沖抵。
3、居民階梯氣價的第一檔居民用氣價格為本價格聯動機制的終端銷售價格,第二檔、第三檔用氣價格調整仍按1:1.1:1.3進行。
4、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用氣,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氣價按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
5、居民用氣價格下調和非居民用氣價格調整不設幅度限制。天然氣配氣價格調整時,終端銷售價格相應調整,不受聯動機制限制。如國家和省對天然氣價格另有政策規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執行。
(四)聯動程序
1、提出申請。城鎮燃氣企業向縣政府提出調價申請,縣政府批轉價格主管部門后,城鎮燃氣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書面提供天然氣價格調整幅度、調整時間的上下游企業價格確認函或合同原件、結算單據、發票、用戶情況等資料。
價格主管部門對聯動價申請進行審核,認為需要價格聯動的,作出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調整建議;當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公允價格時,可不予聯動或降低聯動標準。
2、調價審批。聯動上調由城鎮燃氣企業在聯動周期日前一個月向政府提出聯動申請,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政府批示做出聯動調整建議。其中: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上調不超0.2元/立方米(含0.2元/立方米),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價格聯動機制作出調整決定并公布實施;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上調超過0.2元/立方米,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價格聯動機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經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聯動下調由城鎮燃氣企業或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聯動周期間采購天然氣的購氣來源、購氣數量和采購價格,向縣政府提出聯動下調建議,經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四、措施與要求
(一)控制采購成本。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氣供應的同時,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合理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二)加強政策宣傳。燃氣經營企業要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銜接,通過主流媒介、新媒體、自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計算期氣源綜合采購成本及變動情況,接受用戶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三)加強信息公開。燃氣經營企業應在每月底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當月采購天然氣的購氣來源、購氣數量和采購價格,并在企業門戶網站或營業場所定期公開。對燃氣經營企業拒不公開或虛假公開的,視情采取約談、通報、減少價格上調或加大下調幅度等措施。
(四)加強民生保障。對城鎮低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生活用氣,憑有效證明,在價格聯動后,上調金額按50%執行,下調同步執行。
五、執行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