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18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0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以上。

(四)獲得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直有關部門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七)省級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1.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5次以上。

2.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3次以上。
????3.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5次以上。

4.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1200人次以上。
  5.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6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18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二、省級示范平臺認定程序

(一)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按照省級平臺認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二)?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省級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省級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山西省中小企業局。

(三)?被推薦為省級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申請報告

2.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4.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5.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6.市級示范平臺認定或省直部門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7.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9.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四)?省中小企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公示15個工作日。
  (五)?山西省中小企業局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和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公布。

(六)省級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三、省級示范平臺認定管理

(一)?省級示范平臺名單及時在山西省中小企業信息網和山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上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二)省級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市中小企業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省級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省級示范平臺稱號。
?????(四)?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內省級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省級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匯總報告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省中小企業局。山西省中小企業局將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不定期對省級示范平臺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評測不合格的平臺將撤銷省級示范平臺稱號,結果在山西省中小企業局門戶網站公布。

(五)??省級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獎勵資金

縣政府獎勵資金只適用于在山陰縣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對上年度服務業績突出、企業滿意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