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遷入登記須知
公民因工作調動,搬遷或其他原因需進行遷入登記的,應先領取《申請遷入戶口審批表》,經派出所、縣局逐級審批后,領取《準遷證》,公民持《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遷移證) ,最后持《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大中專畢業生持《戶口遷移證》、《報到證》辦理落戶手續。退伍軍人落戶,持復退軍人落戶通知單、參軍注銷戶口復制件辦理落戶手續。
辦理遷出登記須知
公民因故遷出戶口,應持本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及遷入地《準遷證》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大中專院校錄取新生需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及戶口本辦理遷移手續。